合肥有能代开住宿票的吗?【开票-联系-进入查看】定额发票| 云南发票| 餐费发票| 餐费票| 泰安发票| 襄阳发票| 诚信可靠~欢迎咨询(kzgwxsa)锋晟财务专注财税服务; tkb税务筹划; tkb转让; tkb代理记账; tkb注销公司; tkb报税; tkb会计服务。
企业利润分配怎么做账?
企业员工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通过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核算,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其进项税可抵扣。员工发生差旅费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员工差旅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如果没有向公司借钱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借出时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报销时全部花完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其他应收款有剩余现金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其他应收款补款时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大多数企业在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以下几类: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2.车辆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3.住宿费;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贴等;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差旅费中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一、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杂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悸堑焦诼每驮耸浞穸嗍榭鱿绿峁┑氖浅灯�、船票、机票等,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39号公告同时补充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车辆费用在出差时自驾车必然要发生一系列与车辆有关的费用。如果出差驾驶车辆属于企业所有的,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如果是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如果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并掌握当地的具体情况,避免把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给抵扣了。三、住宿费虽然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在形式上都满足了税法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退回货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2014年1月,云南省完成个人所得税收入22.33亿元,同比增长25.78%。个税收入大幅增长,是该省地税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多管齐下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成效显现。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该局注重强化与省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推广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个人所得税基础数据档案,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矗 同时,针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隐蔽、转让价格真假难辨等特点,推广上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与工商部门协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股权转让登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高收入人群和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稳步增长。【山西:国税局全面统筹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不适应及其修改逐渐纳入了人们的视野。虽然在此之前已经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修订,但总体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而有关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是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立法走向的重大问题。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价值目标;立法与完善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所修订的内容仅仅局限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免征额的调整,但其所受关注的程度不亚于2005年的那次税法修订。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总体来说新税制运行平稳,纳税主体范围有所缩小,并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税收收入也得到了相应的增长,然而随着个人所得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又在不断地增加,工薪阶层再次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纳税主体。使本来是对富有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变成了大众税,从而引起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普遍关注和质疑,个人所得税究竟是调节了谁?除此之外,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课征模式、纳税主体及范围、税率与减免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多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许多专家纷纷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几次修改仅仅是局部微调,要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最初的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只有10余万元,在我国财政收人中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1993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全年收入额也只有40多亿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逐年迅速增长,当年为72.7亿元,但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了1737.1亿元,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和许多地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历史性的突破了200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仅没有减少,2007年则达到了3184.9801亿元,对缓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财政紧张状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税收的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在个人所得税保障财政收入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效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而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和公平收入的功能却被大打折扣,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出现了较大的背离。如果说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对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进行征税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而在随后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则是为了调整社会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财政收入,前者应是主要目的。1993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调节社会分配,其中财政功能应该说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且经过十余年来的运作,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功能已经非常明显地呈现出效率优先的实际效果,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已退为其次。从有关资料统计来看,2001年~2003年我国平均来自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已达50.93%,甚至有些地区已高达70%甚至80%。在纳税人数上也由1998年的1.09亿人次达到了2004年的2.6亿人次,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一方面是真正拥有高收入的人并没有多缴税。2001年在我国的7万亿元存款中,不足20%的富人占有80%的存款,而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足10%。2006年实行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申报制度,但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仍然由工薪阶层 唱主角 ,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仅占少数,而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据统计,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区高收入者纳税比重仅占总额的8%;广东省高收入者的纳税比重也仅占省内纳税总额的2.33%。当然,这不只是北京和广东的个别现象。而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国税局1999年统计,5%的富人缴纳了约55%的税收,最富的1%的富人缴纳了19%的所得税,55%的较低收入的人口缴纳的所得税只占所得税总额的4%。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我国贫富差距继续拉大。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杉夜母鋈怂盟罢魇盏闹氐悴⒚挥蟹旁诘鹘诟呤杖松�,根本谈不上是什么 富人税 ,而在很大程度上却象是一个 工薪税 ,或者说是一个 准工薪税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西方发达拥有200多年悠久历史的个人所得税且走过了 富人税 到 大众税 的历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足20年的时间内就 基本到位 ,这是很不可思议的。其中固然有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居民收入增加的合理成分,但个人所得税本身的设计缺陷同样是不容忽视的。众所周知,所得税最初产生于英国,因战争而设,最初开征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因此有 战时税 之称。 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其所具有的聚财和调节收入的功能而被世界上许多所采用并得以推广。公平原则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被加以确认。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应该说是主要采用公平原则,其目标模式的选择是采用公平原则以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现阶段我国最有影响力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目标模式的选择已经严重影响了该税的发展和走向。 二、当代税制原则的演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不仅是西方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而且也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中税制原则的变化趋势有如下几方面: (一)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 凯恩斯主义极力主张税收全面介入生活,坚持税收干预经济的思想被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中寻求减税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倾向所代替。如普遍降低所得税税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税收优惠等。这些都意味着政府放弃利用税收对经济和社会以及对居民和企业经济选择的干预。 (二)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一般而言,要么强调公平牺牲效率,要么强调效率牺牲公平。实行累进税制有利于促进公平,但效率较低;实行比例税制效率较高,但有失公平。在2O世纪五六十年代,发达的政府寄希望于通过税收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对累进税制极为重视,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不仅最高边际税率非常高,而且累进档次多达十余个。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发达相继进入了滞胀时期,失业率和通胀率剧增,经济的实际增长率普遍降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增长率为2.05%,法国为2.3%,联邦德国为1.65%,英国为1.15%,日本为3.7%,意大利为1.8%,这比20世纪50 60年代的水平低得多。面对这种情形,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与政策已显得力不从心,而各种反凯恩斯学派的非主流学派如货币学派、供应学派等新经济自由主义乘机而起。这些学派的经济理论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与此相适应,20世纪8O年代发达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合并纳税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反映出这些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提高效率的意向。 (三)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 这一变化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中,主要有两点:一是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降幅与高等收入阶层相比要小得多。二是由多级累进税制向比例税制靠拢,由过去的十多个级距改为只有3 5个级距。甚至在俄罗斯还采用了单一税率制。一般而言,比例税制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累进税制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四)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 多年来,发达对税收的经济效率极为重视,相对而言对税制本身的效率不够重视。而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却一反常规,力求促成使经济效率同税制效率并重的趋向。最为明显的是从繁杂的税制向简化税制过渡,课税所得的计算也由复杂转变为简便。 (五)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各国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个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尝经济联盟等形式的区域集团。经济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动性增强,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动是为了寻求最优税后回报率。所以影响要素流动的因素中除了资源和投资环境外,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发达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因而税前回报率差别并不大,税收对要素流动有较大的影响,税收竞争成为发达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 一旦一国降低生产要素的税负,世界上的生产要素就会向该国流动,这会造成其他生产要素和税基的流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防止 产业空心化 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其他也会采取类似的减税措施,这就是发达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 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税制原则的发展演变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表明,未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前提是必须认识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制是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共同特点是 拓宽税基,降低税率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政府税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即长期被誉为 经济稳定器 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公平问题上,已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也已被证实。所以,在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明显、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趋势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适应这一客观形势,遵循 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 的个人所得税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目标过程中,仅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它需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种的配合和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立体交叉调节体系,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个人收入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流量,是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的,而是被所得者进行了处置,或消费、或储蓄、或投资、或购买财产、或资助他人等,因此,社会贫富的差别不仅表现在收入上,而且还表现在消费、储蓄、投资及财产上�?杉迪稚缁峁侥勘�,就应建立收入、储蓄、投资、财富及财产转移的各种相应税收,这样在个人所得税没有调节到位时,会有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与赠予税补充。在这些相关税种相配套的体系中,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应以效率原则优先,兼顾公平;而财产税,特别是遗产赠与税应以公平原则优先,兼顾效率。 (三)地区差异造成的税收不公难以通过税收单独完成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不仅体现在公民个人之间,还体现在地区之间。事实上,公民收入差距形成的一个重大因素,是地区差距造成的,所以当我们在讨论个人所得税对公民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时,千万不能忽视个人所得税在地区间的公平与效率。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地区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收入较高,消费水平相对较高,这种差距单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难以实现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分配上的绝对公平的,它既需要收受调节,也需要财政的转移支付,更重要的是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平衡。 综上所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的考量中,选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作为主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这是对我国目前贫富差异迅速扩大、发展是硬道理、财政亦有待加强的国情分析基础上所作的客观、明智的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老A 基于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若干构想
企业发生的低值易耗品业务,应通过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分录该如何编制?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关于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相应会计处理情况如下:1、当购买低值易耗品时,对应会计分录内容如下: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2、企业领用有低值易耗品时,有关会计分录内容如下: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3、对于企业第一次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摊销其价值的一半,有关会计分录内容如下:借:制造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4、对于企业第二次领用材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时,应摊销其价值的一半,相关会计分录内容设置如下:借:制造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结转有关摊销额并进行相应会计分录处理如下: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有哪些区别?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不变。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含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实践中,一般是以是否需要继续安装才能发挥其作用作为两者区分的标准。低值易耗品一般是指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它们不需要继续安装就能发挥作用,比如钳子,拿来就能使用。 而周转材料主要是指钢模、木模板、脚手架等。它们都需要进行安装后才能发挥作用。如脚手架需要用卡扣安装搭建后才能使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摊销一般有2种方法:1、一次摊销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就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方法。2、五五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并注销总成本的一种摊销方法。会计实务_会计分录内容详解第三百一十二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