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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消费税账务处理是什么?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公告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活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贵人服务”品牌,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并严格执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 (一)严禁执法不透明、不依法、不公平公正。不准行政执法中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记录执法全过程、不对重大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不准超出标准作出行政处罚;不准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不准不按规定受理、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严禁擅增行政许可事项、擅设行政许可门槛、拖延行政许可时间。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税务总局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准随意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准擅自延长或变相延长许可时间。 (三)严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设置障碍阻碍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不准对以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实施审批、备案或变相审批、备案;不准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怠于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四)严禁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 (五)严禁违规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发函调查。不准无合理理由对同一笔购进货物或委托代办退税货物2次以上发函或复函或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不准随意增加审核疑点及发函条件;不准违反相关规定发函;不准超过规定期限复函或处理接收的复函业务。 (六)严禁违反规定拖延退税。不准超时限审批退税;不准不及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造成纳税人退税事宜未办理或逾期办理。 (七)严禁以防范风险为由,不办事、不担当、不作为。不准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下达应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正式文书、通知、公告的税务事项;不准以存在未消除风险疑点为由,对纳税人领购发票需求、纳税咨询等事项置之不理;不准各级稽查部门将应立案稽查的风险线索,随意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八)严禁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思维无限放大风险,对企业实施“关卡压”。不准无指派风险应对任务,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不准无明确风险指向,随意下发风险应对任务;不准随意改变风险应对方式,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不准未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统筹,擅自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疑点,形成任务推送应对,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九)严禁非法立案。不准对没有明确案件来源信息或无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不准对受托协查案源未经风险分析研判确定即实施稽查立案检查;不准未按法定审批程序进行稽查立案即实施稽查立案检查。 (十)严禁非法取证或违反操作规范取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材料;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准未经法定程序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电子信息资料。 (十一)严禁实施时间过长、频率过高、打搅企业过多的恶意评估和税务稽查。不准未经审批随意延长纳税评估、其他风险应对时间;不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任意延长对纳税人的查处期限。 (十二)严禁违反征管规范、纳服规范、评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擅自对企业设立或实施约束性管理措施。不准违规限制纳税人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不准对符合规定即办条件的注销业务,增设审批环节;不准超出一般注销税务登记规定的办理时限;不准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报告、证明。 (十三)严禁对待纳税人和缴费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刁难折腾纳税人和缴费人。不准对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不准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征纳关系;不准不履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容缺办理等服务制度,导致纳税人和缴费人多头跑、多次跑。 (十四)严禁“吃拿卡要报借赊”。不准接受纳税人和缴费人宴请;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索要财物;不准侵占纳税人和缴费人财物;不准要求纳税人和缴费人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纳税人和缴费人财物;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赊购商品;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推销商品。 (十五)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准税务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不准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不准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为其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二、监督举报方式 对违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欢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贵州省税务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在24小时内组织查处。经查实违反“十五条禁令”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电话举报:拨打0851-12366按5号键转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线”。 网络举报:登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栏”。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青海省就公交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如今,商场如战场,企业如果秀才人情半张纸,那生意可能就做不下去了,可如果经常对合作伙伴予以桃李之馈,那税务局可不愿跟你一起买单,税务局是如何稽查 业务招待费 的呢?下面就为您答疑解惑。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金额有何限定要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二、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要求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真实。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申报扣除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2.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捅匾�。税务部门虽然没有定量指标标准,但一般会采用商业常规作为参考。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 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4.虽然企业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四、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的区分 1.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分。企业内部员工出差应作为差旅费核算,而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及交通费等费用则属于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的区分。如果企业租用综合性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则可作为会议费核算。 3.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分。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而赠送的小礼品,如果有企业标识的,作为业务宣传费,如果没有企业标识的,作为业务招待费。 另外,上述费用,企业分不清是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的,请一律作为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企业分得清,税务稽查分不清,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 相关推荐: 【实务】10月纳税申报、征期清卡 会计人不得不了解
印花税这个税种,现在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也经常出现,那么计提和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你知道怎么做吗,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吧。计提与缴纳印花税的相关会计分录理论上印花税是不需要计提的,但你要计提也是可以的,计提的时候,一样要通过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会计科目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印花税缴纳税费时借: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因为现在有些企业交印花税是根据收入来计算印花税,或签订了大额合同按月分期缴纳,所以计提印花税也是可以的,以前的印花税是根据合同交,就不存在计提的问题印花税的缴纳方法是什么?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印花税如果不通过应交税费会计科目核算,那么就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如果不通过应交税费会计科目核算,那么做会计分录会简便一些,如果要通过应交税费进行核算,那么还要做一个实际缴纳时的会计分录,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印花税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就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以上就是有关计提与缴纳印花税的一些会计分录以及相关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公司账户上扣了印花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分录
简介: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时间截至5月31日。在汇算清缴中,最为繁琐的莫过于纳税申报表格的填制。它要求纳税人对当年会计账簿上已核算、或虽未核算但已经发生的未申报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予以集中反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的计算、检查过程。在纳税调整方面,财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的 关键点 。 准确计算收入项目 事实上,收入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财务人员应注意下列3个方面: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 会计收入 ,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 纳税收入 ,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下称 《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 营业费用 处理;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予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 管理费用 处理。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延迟确认纳税收入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或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1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扣除项目的调整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 无抬头 、 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 、 抬头为个人 、 以前年度发票 ,甚至 假发票 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部分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 办公费用 。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把握好资产调整项目 对于资产项目,容易被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 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例如,企业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财务人员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 责任编辑:派大星 横空出世的商业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