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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少税收新政,在关注新政的同时,各位会计人员也要注意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这条税收优惠政策,年底就要到期了! 政策原文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计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销售额的3种特殊计算规定 (1)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关于这条年底到期的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了,小编要提醒各位纳税人及企业会计人员,切不可只关注政策内容而忽视了政策时间,给自己和企业带来损失。关注,在学财税知识的基础上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更有针对所有阶段人群的财务类考培课程等着你,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圆木木 会计实务免费视频: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企业因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出错造成原材料盘盈的,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可冲减管理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原材料盘盈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会计里边的科目,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已经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经常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未报经批准前与资产直接相关,在报经批准后与当期损溢直接相关。盘亏和盘盈如何理解?盘盈与盘亏是通过账面余额与仓库实际盘点金额核对,仓库盘点金额大于账面记载的金额就属于盘盈,仓库盘点金额小于账面记载的金额就属于盘亏。需要根据盘盈或者盘亏情况做相应的盘点分录。原材料是什么?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原材料具体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原材料的日常收发及结存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缴纳车辆保险及车船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标签:内容]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我们发布了《》(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四、本公告何时开始施行?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泥巴姐 电子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