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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额流动资金指企业不确定其定额的部分流动资金,实际管理工作中难以有根据地计算其正常的资金需要量,因此不再对部分资金项目实行定额管理。企业的非定额流动资金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等项目。非定额流动资金意义对非定额流动资金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维护企业内部的财经纪律,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效果,同时也可以揭露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赊销款项和逾期未收应收款项,反映短期投资中投资效益所存在的问题。非定额流动资金主要特点非定额流动资金的特点在于:1、非定额流动资金的数量不稳定以致于不便核定其定额;2、非定额流动资金的数额受市场变化的影响;3、非定额流动资金一般无固定的来源渠道,但有一定的对照关系。非定额流动资金分析方法非定额流动资金分析是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企业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应收应付款以及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货款、预付暂付款、待决应收款等不列入财务计划,无定额的流动资金所进行的分析。非定额流动资金的分析方法包括:1、对发出商品及其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时,一般通过发出商品期末数与结算借款期末数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发出商品及其来源是否平衡。发出商品和结算借款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①结算借款是按计划成本计算的,而发出商品则是按实际成本计算的,两者计算基础不同;②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期限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而未取得银行借款,③购买单位逾期未付或拒绝承付的发出商品,银行已主动收回货款,④企业有多余流动资金,因而少向或不向银行借款。2、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分析①要检查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是否遵守有关规定;②要观察其增减变化情况有无不正常现象;③要查明某些应收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3、货币资金结存数的分析企业货币资金结存数是衡量企业支付能力的标志。因此,分析货币资金结存数,即:需要通过分析企业支付能力来研究货币资金的利用情况。其分析方法是:通过货币资金实际结存数与各项急需支付的款项进行比较,以查明企业支付能力与需要支付量是否相适应。通知凭证一般有哪些
7月1日起,重庆市国税局正式推行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纳税人到全市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220项通办事项。 本次推行的220项全市通办事项,包含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税务认定、优惠办理等7大类,涵盖了纳税人日常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大部分事项。其中,发票办理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版)领用、专票和普票代开、发票认证、发票验旧等;申报纳税类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等。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办公场所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事项,不再局限于主管税务机关。 据悉,重庆市国税局将全市通办作为 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的重要内容,打破纳税人办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以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为契机,改革办税服务模式,破除区域壁垒,将主管税务机关转变为主办税务机关。自4月起开始全市通办前期准备工作,5月起在高新区、九龙坡区、寸滩保税港区、西永综合保税区4个国税部门试点运行。试点运行和7月1日当日,35个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共办理全市通办业务4570笔,极大地缩减了跨区办税的时间,切实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了办税获得感。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江苏联合惩戒"黑名单"99户 补税近4亿
一、《》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实施新政策的需要。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2014年底,、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59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别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在取消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 三是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放得坚决放到位,该管得必须管好,要做到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管理。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一项重要的后续管理事项,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的需要。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发布以后,各地反映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好把握,如何将上述规定与现实中的重组案例进行有机衔接也缺乏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这就需要结合各地征管实践,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概念,规范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优化征管流程。 基于以上背景,在充分吸收各地征管经验和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部分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代表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发布的《公告》。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基本框架? 《公告》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结合新发布的109号文件和国务院取消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要求,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强化政策效应分析,还设计了专门的统计表,以利于重组递延纳税效果的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三、如何理解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的具体内容? 《公告》不再执行59号文件第十一条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第十六条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主要明确了以下管理内容: 第一,明确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不需要进行单独申报。 第二,明确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明确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第四,鉴于重组主导方是资产(股权)转让方,是重组所得实现和递延的主体,《公告》规定: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应持经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年度申报时,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第六,设计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列明了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股权)转让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储资产(股权)收购方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为后续管理奠定了申报基矗 四、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中,重组各方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有哪些? (一)关于重组各方的义务 一是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是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提交专项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变化及原因),还要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 (二)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一是跟踪监管。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 二是建立台账,加强管理。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加强企业申报与台账数据的比对分析。 三是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核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四是情况统计和上报。税务机关应每年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时上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责任编辑:泥巴姐
问题:属于什么科目?答案: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研发支出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三代手续费返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