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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 双限报解 ,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 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 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颖泵魅贩侵惫┑缌Σ房咴鲋邓白ㄓ梅⑵庇泄匚侍�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回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公司与其租户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学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只有提升了个人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提涨薪的底气。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个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更多推荐: 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有哪些要求?

问题: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案:《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 征税专用章 代开发票专用章 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3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如 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 ,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9mm,横线长 12.5mm,宽0.8mm;下部位置刊 业务专用章 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5.3mm,字宽3.4mm,长度24.7mm;编码数字为黑体,字高4mm,字宽2.1mm,长度9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4月25日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 放管服 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明确了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二)业务专用章制式规格 对业务专用章的形状、布局、字体、字高、字宽、字长、印色予以了明确。 (三)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天津市国税局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接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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