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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哪些?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数据申报时,发现数据填报错误,但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已通过,且流程已发放,来不及办理撤回申报了,怎么办?如果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发现申报有误,又该怎么办呢?别急,这些都可以通过新功能“外贸企业调整申报”进行更正。我们来一起看看怎么操作吧。首先,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数据采集页面,点击“外贸企业调整”申报,并新建表格。在这里,您需要填写要调整重新申报的原关联号,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正式申报即可。在提交正式申报前,保存的数据也可进行再次修改。调整申报正式上传以后,后台将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您只需等待税务部门核准通过后,即可按照正常流程新建一个出口退(免)税业务,将已修改正确的信息录入上传申报。内容来源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整理发布。外贸企业申报后,退税进度怎么查?

面对CPI的持续上涨、竞争对手的诱惑,不加薪就跳槽成了很多企业骨干员工的自然选择;反过来,如果加薪操作不当,又可能造成内部新的不平衡,达不到预期激励效果。 加薪到底该如何操作呢?本文将从企业加薪操作实务出发、结合e-HR实践,试图建立一个企业加薪操作的系统方法。 1.加薪总额测算 加薪,首先要做的不是确定单个员工的具体加薪额度,而是要确定公司加薪总额;换句话说,要先确定加薪的总成本、总盘子,然后再在不同部门、员工之间分配。确定加薪总额,实际上就确定了企业此次加薪的成本上限,这样也就兼顾到加薪效果与企业成本控制之间的平衡。 否则,如果直接从确定员工个体加薪额度开始,很容易由于无总额上限控制而使企业付出过高的加薪成本。在具体操作中,其表现是各部门往往一开始会提出很高的加薪要求,然后人力资源部门再去控制、调低,这就很容易带来员工抵触。 确定加薪总额,实际上具有重新核定企业薪酬总额的性质�:硕ㄐ匠曜芏�,通常的做法是根据薪酬总额占企业总销售额或者企业净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前者称为薪酬总额比率、后者称为劳动分配率)。根据企业历年指标情况、行业一般水平以及本年度销售额等指标,就可以核算出加薪上限来�?杉有阶芏钊范ū匦胗肫笠迪履甓染に憬岷掀鹄�,脱离了经营预算,加薪就成了为加薪而加薪。 这时,很多企业恐怕要面临缺乏必要数据以及统计分析的问题:由于企业薪酬用手工方式进行管理,各类人力资源数据、薪酬数据不完备;或者数据非常分散,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才能完成上述分析、核算。而在e-HR系统支持下,这些问题就变得非常简单,利用系统的薪酬分析功能就可以方便地对历年来不同营收状况下的薪酬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从而为后续确定加薪总额提供必要依据。 2.确定部门加薪总额计划 企业加薪总额确定之后,第二个步骤是由人力资源部将加薪总体额度初步分解到各个部门。 首先,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现收入与公司市场定位进行比较,计算薪酬比较率(Comparative Rate),具体方法是将员工现薪酬与其岗位市场薪酬中值相除,该值如果大于1,表明企业薪酬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反之则低于市场水平。 然后,根据各员工的薪酬比较率以及公司对不同类别岗位的市场目标定位,确定两者之间差额,这样人力资源部就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如果要弥补该差距各部门所需的最大加薪额度�:芟匀�,岗位对于企业价值越大、稀缺程度越高则需要更强的薪酬竞争力,定位就应当瞄准75分位、90分位;但近年来低端岗位工资上涨很快,也必须给予注意。 其次,应当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加薪总额上限的前提下,各部门不可能完全按照目标市场比定位确定加薪额度。那么就必须对各个岗位的加薪额度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员工绩效,员工绩效水平越高则加薪比例越大;此外,还应当考虑到个别员工的情绪和离职倾向,尤其是公司核心岗位骨干员工,加薪必然要向这些岗位和人员倾斜。 上述过程由于涉及大量的数据计算,以手工计算则工作量巨大。但在e-HR系统中,可将薪酬调查数据导入,系统自动完成各岗位薪酬与市场中值的比较,还可以进一步计算出现有薪酬与各岗位的目标市场定位薪酬值的差额。 通过考虑以上因素,人力资源部就可以通过初步测算将加薪总额分解下去。 3.部门确定加薪计划 公司高层和人力资源部应当召开各部门经理会议,将公司加薪额度及其原则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接下来则由各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加薪总额限定确定部门员工加薪数额,即给谁加薪、加多少的问题。 首先,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员工期望,因为激励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望是否得到满足。 其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了解各个岗位的薪酬比较率,从而准确掌握目前部门各岗位实际的薪酬水平状况。 再次,部门负责人综合员工绩效、能力确定员工加薪方案。这个阶段,部门经理可以通过e-HR系统经理自助平台获得所有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如果企业实施了能力评价,还可以将能力评价结果引入进来;对部门员工进行横向比较,照顾到不同员工之间的平衡。 一般来说,除了各岗位员工加薪数额之外,该部门负责人还应当简要说明其理由。 看似这个过程是在重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但却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各部门经理清楚地理解公司的加薪政策和具体方法,进而有效地传达给员工,且部门经理也是最清楚员工绩效和能力的人。 4.确定员工加薪数额 部门负责人将部门员工加薪计划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可综合上述各因素进行综合审核,主要包括部门加薪总额、薪酬比较率、员工绩效水平及能力等,查看是否控制在总范围内、关键岗位员工薪酬水平是否达到了目标水平等。如果有调整,人资部还应当与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再次沟通、调整、确认。 最后人力资源部将所有加薪计划在e-HR系统内生成工资调整表, 并以列表形式提交上级领导审批、确认。 5.加薪面谈 接下来可以通过e-HR系统完成对所有员工加薪通知,每个员工都可以通过自助平台看到自己的加薪额度。但绝对不要以为仅仅通知了事,而是要进行加薪面谈。 因为加薪时是与员工进行深入沟通的好机会,毕竟加薪是对员工最实质性的承认,所以应当结合加薪对员工能力提升、绩效改善、下年度目标计划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些都需要部门负责人与员工进行面谈时解决。应当注意,加薪面谈必须是一对一面谈。 对于那些没有加薪、或者对加薪不满意,可能会感受到失落感、表达消极情绪的员工,企业也应当进行后续关注。应当特别针对那些关键员工,由公司高层对其进行谈话。 很多时候,员工不愿意直接当面表达不满,但e-HR系统员工自助�?橹刑峁┝艘饧涔δ�,员工可以通过系统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咨询问题或意见。此外,e-HR系统中的员工调查功能可以方便地进行薪酬满意度调查,自动生成分析图表。 6.注重建立正常加薪机制 企业应当结合外部市场工资变动,以及内部员工绩效、能力提升、职业发展计划建立起正常加薪机制。也就是说,让员工看到可以预见的未来,明确的规则将对员工建立合理预期产生积极作用。这一点往往是很多企业所忽视的。 总之,专业化、精细化是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操作的必然趋势,这一方面有赖于人力资源管理者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则有赖于管理工具的支撑。e-HR的导入,不仅能够大幅度提升管理效率,更重要的是,信息技术实现了大量人力资源数据的持续积累和深度使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向精细化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zoe 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浅谈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2006)、《》和《》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规定, 销售代销货物 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 委托方,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 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 用于销售 。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 用于销售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 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 受货方,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 用于销售 ,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217. [2] 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98. [3]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221~222. [4] 谢定环.如何区别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及进项转出[J].集团经济研究,2007.5. [5] 沈沐风.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税务的会计处理[J].商场现代化,2006.19.责任编辑:小奇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可行性趋势分析

政府背书一般是政府以某种行为为某项业务提供支持,以增强大众对该业务的信任程度。政府背书的含义政府背书的含义是政府以某种行为为某项业务提供支持,以增强大众对该业务的信任程度。背书是指什么?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属于哪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政府背书包括哪些内容?政府背书包括政府发行的国债与政府债券等,因为是由政府发行的,有政府信用做担保,购买者觉得其整体风险低,保障程度较高。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具体理解背书人是汇票的转让人,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被背书人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汇票必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若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被背书人是收款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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