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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水费适用税率是多少?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用于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对于所得税费用,在实务中应属于哪类科目?所得税费用是什么科目?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当期所得税即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损益类科目是什么?企业损益类科目是指核算企业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科目,这类科目是为核算“本年利润”服务的,它具体包括:①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②费用类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③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营业外收入④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营业外支出注意: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应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不影响损益。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这类科目累计余额需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这些账户的余额应为零。购买车辆的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按次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期限如何确定?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陕西省发文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2023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348元/年(6863元/月)。 二、我市2023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元、下限为4118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3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元、下限为4118元。 三、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按照82348元/年(6863元/月)的60%执行,其中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2018年12月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82348元/年(6863元/月)60%的,按照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0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甘肃公布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