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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如何做账务处理?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案】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加入正保会计网校,可随时向老师进行提问哦~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读财金[201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最近,关于印发《》(财金[2010]21号)(以下简称《2010年修订版》),比原关于印发《》(财金[2008]28号)(以下简称《2008年修订版》)有新的变化。 一、扩大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条增加了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适用本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 参照执行本办法。 原《2008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的部分款项 1. 终止法人资格 变为 相关程序已经终结 并增加了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增加了借款人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七)项增加了 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 。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3.引入了《破产法》相关规定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4.增加了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可以核销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二)项增加了第(3)目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二)项增加了第(4)目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5.增加了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五)项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五)项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修订了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无法收回的债权的相关内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原《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对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新规定 新《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七)项规定,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1. 增加了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取消了原《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2.增加了持卡人触犯刑律、诉诸法律的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增加了第(五)项 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增加了第(六)项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增加了第(七)项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贤热ɡ局ひ攀Щ蛏ナ咚鲜毙�,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3.明确了追索次数,缩短了追索期限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原《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需提供新的材料 由于新增了符合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的部分款项,那么相应提供的材料也有新的要求。 新《201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新《201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新《2010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七)项规定,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五、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的呆账,需提供新的材料由于新增了符合条件的银行透支可认定为呆账的部分款项,那么相应提供的材料也有新的要求。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增加了内容 新《201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加了 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 七、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增加了部分条款 1.强调了责任追究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增加了 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 2.增加了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增加了第(2)项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增加了第(5)项 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 3.规定了呆账核销情况的报送期限 新《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门。 八、没有变化的款项 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以及核销助学贷款呆账须提供的材料,新《2010年修订版》与原《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没有变化。其他条款除了新增的部分基本没有变化。 责任编辑:lcl 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不缴所得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缴得越多,补贴也越多?【答案】是的。这也是缴多缴少的主要差别。缴得越多,政府补贴也就越多,个人账户累计的钱就越多,将来领的养老待遇也就越高。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存款账户报告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那么你知道何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吗?一、重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质量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下行为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不然除了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之外,还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你清楚了吗?高新技术企业既然好处多多,网校当然也不会错过这样一个让学员学更多知识的机会:。通过本课程,学员可以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办理等相关政策,了解软件企业各项优惠备案的流程及手续,学高新及软件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措施及应对技巧。具体内容包括:1.高新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口径区别2.高新认定条件-科技人员梳理3.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流程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及说明5.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6.软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程序及常见问题说明7.软件企业增值税备案程序及常见问题说明8.软件企业常见税务风险管理与检查应对。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 发生税企争议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