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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税务总局再度宣布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这也是国际油价暴跌背景下,一个多月来我国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率。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 依法治国 税收法定 的原则下,三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都未经人大批准,调整是否合法?依法调税的程序应该如何?我国税收法定的 时间表 是什么?针对外界的各种质疑,专家做出了解答。现有法律法规下调税是合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税率的调整,是税收法定原则下全国人大专有的权利。判断目前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国务院是否有权调整税率。刘剑文说,上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税收立法的迫切需要,并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积累经验,198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有关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应当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认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有关税收制度进行相继调整。此外,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专家表示,从现行法律法规下,由国务院研究决定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颁布政策操作文件,符合现有的程序。调税倒逼消费税立法提速专家指出,尽管在现有法律法规下通过授权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是合法的,但税收调整毕竟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在税收立法的原则下,应以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契机,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凸显税收法治思维。施正文认为,调整消费税率,按理应依据消费税法调整,但我国目前尚未对消费税进行立法,只能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而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他建议,调整税率是对消费税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未来应加快税收法定进程,尽早推出消费税法。刘剑文也建议,应加快将消费税条例上升为法律,这样未来再对消费税税目、税率等进行调整,就会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执行。未来消费税立法后,是不是每次税率调整都要经过人大?施正文认为,对一些和市场波动关系密切的产品税率调整,立法的时候应考虑税种特性,在税率中设立幅度,授权国务院调整。刘剑文也建议,未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税率进行调整,一种是人大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主动调整相关产品税率;一种是就相关税率税目调整授权国务院,并加强事后监督。但无论如何,未来的税收政策调整要在法治思维、法治框架下执行。税收法定 时间表 已定、立法任务艰巨消费税调整引发关于合法性的热议,其背后是社会公众对 税收法定 的期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充分体现了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不过,专家指出,落实 税收法定 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刘剑文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包括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用法律来规定税收的基本形式,实际为 税收法定 指明了时间表。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个是经过人大立法的。根据部署,新时期推进税收法定,一方面要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这意味着未来几年税收立法的任务非常艰巨。 施正文说,根据改革时间表,到2020年前,主要的税种都应有法可依。目前,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两大税种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专家建议,消费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等其他税种也应加快立法进程。值得关注的是,新年伊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月5日公布了由国税总局、起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规范现行18个基本税种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立法进程的加快,无疑释放出新年税制改革的新气象,让人们对新一年税收立法的提速有了更多期待。 责任编辑:泥巴姐 别Out了 企业绩效管理应该用“加法式”
存货周转率的正常值一般是3,通常越高越好,存货周转率又名库存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成本(销货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存货周转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即存货的流动性及存货资金占用量是否合理,促使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连续性的同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存货周转率的公式是什么?存货周转率的公式是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存货周转率越高,代表着整个货物的周转速度就越快,而正是这样的原因就代表着压货的情况越少,代表着整个产品的变现能力强,体现在整个公司变现能力增强,整个行业竞争力提升。存货是什么意思?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一般具有的特点是存货是有形资产;存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存货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什么是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原成本,而对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转股是什么意思
摘要:纳税不管其对维护企业的共同社会利益的理论意义,也不管税制本身制定得如何公正、公平与合理,对每个企业而言,纳税毕竟造成了其既得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具体而言就是在准则、制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具体处理方法内的取舍。 关键词:企业 应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引言 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基,在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税额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税基的减少而减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应税收入确定时间上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将企业的某一形式的收入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收入在纳税筹划中并没有实际意义。在纳税筹划中具有意义的就是确定各类形式收入的收入额和实现收入的时间,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可以推迟纳税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获得纳税的利益。 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不同,对应的收入的确认时间的标准也不同。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就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比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以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延迟纳税。 2 存货计价方法中的纳税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存货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存货的成本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存货的处理是税务筹划的着眼点之一。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的大小,因此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是利用材料市场价值变动的变异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通常,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比如家电生产企业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的过程中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增加资金调度的难度。[1]这种筹划符合会计的一贯性原则,因为一贯性原则除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外,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变更。只要企业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企业就可以获得合法的纳税筹划收益。 例如:某企业2009年分四批购入某商品供下年销售,每批1万件,每件进价分别为2000元、2100元、2200元和2300元,预计下年度该企业每季度销售该商品1万件,每件销售价格稳定在3500元,每季其他成本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每季度预缴一次。现有几种存货计价方法供企业选择,方案A:使用先进先出法;方案B:使用加权平均法。企业资金成本率12%,企业所得税率25%. 两种方法下,所得税总额都是350元,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则每个季度的资金成本率为3%(12%/4),那么方案A中预缴所得税的总现值为: 125/(1+3%)+100/(1+3%)2+75/(1+3%)3+50/(1+3%)4 =121.36+94.26+68.64+44.42=328.68万元 方案B中预缴所得税的总现值为: 87.5/(1+3%)+87.5/(1+3%)2+87.5/(1+3%)3+87.5/(1+3%)4 =84.95+82.48+80.07+77.74=325.24万元 可见方案B的总现值较小,加权平均法起到了递延纳税的作用,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存储的商品后进的价格高,采用加权平均法使得近期成本高,相对利润低,进而达到了延缓纳税的效果。与先进先出法相比,方案B的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相对少计的利润推迟到了第三、第四季度,因而纳税现值最校 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实际上,对于一定数量的存货,只要合法选择使前期支出的成本相对较高,一般都能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 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正确选择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原先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专门规定了过渡期: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可以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那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则可以在过渡期内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留在享受减免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 3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中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由于折旧方法和各年的折旧额不同,使各年抵减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发生了变动。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通常需要分析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即所取得的纳税筹划收益如何。相比较而言,快速折旧方法是一种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其特点是前期折旧额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造成利润的前少后多,而直线法下各期折旧额相等,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各期利润也相等。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作用,采用快速折旧法要比采用直线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预期减少额的现值大,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现的纳税筹划收益。另外,可以看到,企业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分类规定是有一定的弹性的。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将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完毕,这样也因为前期增加了抵扣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案例1:大华机械厂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三种方法。假设5年间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3.1 年限平均法 预计残值率=400000*3%=12000(元) 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 3.2 双倍余额递减法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本例中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 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 以上三种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 虽然各项数据的五年合计相同,但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选用加速折旧法较为适宜。但如果最初几年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则选用年限平均法较为适宜。 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只是要求反映该无形资产预期消耗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可以视情况对其某些专有技术类无形资产选择尽量短的摊销年限,尽可能在近期内摊销完无形资产价值,达到递延所得税税款的目的。 4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的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这一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需注意的是年度亏损额是按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多列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的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偷税�?畹囊谰�。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企业来说,亏损的发生是很被动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即使政府承担了部分亏损,但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得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亏损是企业所不愿意见到的。然而,一旦亏损实际发生了,企业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功夫,如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魉鹉茉诠娑ㄆ谙弈诰】斓玫饺棵植�。 例如:某企业2008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9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2008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2009年完全弥补,2009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5万元。假设资本成本率为10%,那么,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100*25%/(1+10%) =22.7(万元)。 这样,该企业2008年发生亏损的100万元,可分别用2009-2013年的10万元、1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 6年内企业共纳税为: [80-(100-10-10-40-30)]*25%=17.5(万元) 因此而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 10*25%/(1+10%)+10*25%/(1+10%)2+40*25%/(1+10%)3+30*25%/(1+10%)4+10*25%/(1+10%)5 =2.27+2.07+7.51+5.12+1.55=18.52(万元) 可见,虽然亏损额相同,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弥补亏损产生的节税效果却不同。这是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在5年内,亏损越早得到弥补,则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也就越明显。 参考文献: [1]金翠萍。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财经界学术,2007(10)。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