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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出去,收不回了,能否税前扣除?
问: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把进项税额做到成本中,还有风险吗?答:风险仍存在,理论上可推断纳税人该抵扣而不抵扣,进项发票用不了,有剩余,再进一步推断可能是隐藏了收入。关键不在于你是否做了进项税处理,而是由此给了税务局一个信息,你单位有票不用。 责任编辑:泥巴姐 营改增以后新成立的咨询公司买设备的进项能用于抵扣吗
委托收款指的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进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企业发生委托收款业务时,一般通过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编制?委托收款的会计分录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付双方1、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收账通知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2、银行向付款人发出付款通知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贷:银行存款收到货款的会计分录如果此前已做销售处理,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应收账款如果未做销售处理,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应付账款是什么?应付账款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应收票据是什么?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应收票据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其是否附息分为附息商业汇票和不附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既可以依法背书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应收账款是什么?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企业计提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答:领取电子社�?ê�,实体社�?ㄈ匀豢烧J褂�。领取电子社�?ê�,可通过展示二维码或扫一扫使用电子社�?�,也可通过电子社�?ㄒ趁嫔系墓δ馨磁ハ硎芫鸵�、社保等服务,均不影响实体社�?ǖ南呦率褂�。如果出门忘带实体卡,可通过电子社�?ㄌ娲堤蹇ㄊ褂�。需要提醒的是,实体社�?ㄈ绻Ш蟀炖砉沂�,那么电子社�?ń豢墒褂�,请您妥善保存实体社�?�。 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社保中断,能补缴吗?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六、其他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 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 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2021年6月30日财务人员必须要了解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更多推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