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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长期应付款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哪个项目列报?【回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项目说明,“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长期应付款”项目列报。更多推荐: 税务Ukey开票软件中如何抄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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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精选
B企业向我们采购了一批货物,但由于B企业发生违约,所以我们企业在收取货款的同时额外向购买方收了一笔违约金,那这笔违约金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回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额外收取的这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然要缴纳增值税啦。价外费用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或者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温馨提示:关于价外费用,还有一点要记得。对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更多推荐: 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抵扣以及怎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