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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配利润会计分录是什么?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下同),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二、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 所得率 12-60000)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 所得率 实际经营月数-5000 实际经营月数)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二)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 所得率 12-60000)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 所得率 实际经营月数-5000 实际经营月数)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三、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10月1日前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 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 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 所得率-(3500 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 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后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 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 所得率-(3500 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后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二)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以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 所得率-5000 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严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党、国务院决策部署,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调高个体工商户业主减除费用标准而调高行业所得率。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幽鲜∷拔窬止赜谄胀ǚ⑵庇泄厥孪畹墓�

企业一般在采购商品、销售货物的过程中都会发生运输费用支出,如果是销售商品的运费,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如果是购买材料的运费则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运费的会计分录销售商品支付运费的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购买材料运费计入材料成本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代垫运费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收回代垫运费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什么?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销售费用是什么?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销售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银行存款是什么?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是资产性质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公司被收购收到款项会计分录是什么?

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4日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宁波市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定期定额户定额在起征点以下未领用发票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新设立登记纳税人除直接判级确定外,首次评价级别为M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并且个人所得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畹模�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畹模�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评价年度最后一天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该D级记录不保留至下一评价年度。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按月采集纳税信用信息,逐月累计生成纳税信用记录。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记录。至评定期末,根据当年累计产生的纳税信用记录,形成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发生直接判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二)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三)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直接判为D级记录的或当期有直接判D级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 (二)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北京明确取消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及2022年暂无延续文件,因此2022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小规模纳税人。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老师免费极速答疑,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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