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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款,那么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是什么?汇算清缴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应补缴税额的账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缴纳税款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调整未分配利润时的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中,企业多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多缴税额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时的账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什么?企业发生错账时可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属于损益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调整错账过程中,如果跨年调整涉及损益类科目的,则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调整后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汇算清缴补缴社保会计分录是什么?

【摘要】人事制度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重点是聘任制和分配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是强化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培养建设、促进高职技术教育顺利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人事制度改革;聘任制;分配制度;高职院校 【Abstract】Reforming the personnel system is complicated system engineering, the person concentrates on being the appointment system and reform of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Reforming the personnel system is that the ranks of teachers trains the technical education building, promoting good duty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melting smoothly to ente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general situation strengthen tall duty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Key words】Reform the personnel system; The appointment system; Assign system; The quality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人才强校的根本,是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举措,也是高职院校能否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的关键所在。 1 正确认识当前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特点 1.1 用人制度改革新机制。 当前由于相关政策和条件的限制,还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对部分新人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由人才交流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1.2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新定位。 紧紧围绕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树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的观念和指导思想,吸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造性人才。 1.3 人才引进新观念和新举措。 本着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多种方式筑巢引凤、开门引才。如以某一学科小组或团队为引进对象的 成组引进&rdquo1473不转关系兼职工作的 柔性引进&rdquo1473在国内外两头都保持工作的 哑铃方式 以及学科群横向与国内外单位进行学术科研合作的 球链方式 等。 1.4 津贴分配制度改革新趋势。 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教职工待遇有所提高,高层次人才待遇提高幅度尤为明显。津贴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突出学科、梯队建设,把确定学科发展方向、组建高水平的学科群和学科梯队作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进入学科梯队负责人岗位。 2 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1 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学院推行以聘任制和分配制度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不少成绩,但也遇到一些困难。如何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条件,克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1.1 人事制度改革中,要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职业院校应以 立足地方,以人为本,崇尚品位,办出特色 为办学理念,在整个人事制度改革中,要贯彻以人为本,做到以教师为本;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归根到底,是要合理调配校内资源,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不是为了简单的将终身制改为流动制,既要强调效率,但不能急功近利,追求短期目标,而是要按照高等教育的规律来办事。 2.1.2 用人机制配套问题。 从根本上说,实行聘任制是为了建立高校良性的人才竞争机制,形成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局面,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促进高教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良好的愿望并未完全实现。 2.1.3 分配机制配套问题。 学院在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首要的是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资金是分配机制的物质基础,资金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分配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其次还需要营造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 2.2 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建议。 2.2.1 推进聘任制改革,增强用人机制活力。 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涉及的问题较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教师聘任制是《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迫切要求,符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施 人才强校 战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关系高校改革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重要问题。 2.2.2 加大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健全高职院校的分配激励机制。 分配制度改革是我们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环节。这个环节的改革, 触动了过去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触动了个人的实际利益,必然引起震动。但不改革这种分配制度,就很难建立起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人事规则 。为此,我们要以岗定薪。将全部岗位分为教学岗位、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行政、教辅等部门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人员岗位四大类。其中教学岗位又细化为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核心课程或实训基地负责人、主讲教师、助理教师、见教师等7种;管理岗位细分为院级、副院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6种;教学辅助岗位细分为高级技术(职员)一岗、高级技术(职员)二岗、中级技术(职员)一岗、中级技术 (职员)二岗、初级技术(职员)一岗、初级技术(职员)二岗6种。工勤人员则以岗位减薪点或定薪制方式,按能力和技术水平确定相应待遇。教学岗、管理岗和教学辅助岗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五部分构成。 2.2.3 完善以岗位津贴为主的高校津贴分配制度,从普遍提高教师待遇,向更加强调激励、拓宽精神境界、营造符合人才成长特点的人文环境和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方向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薪酬分配的依据主要包括岗位价值、技术能力和业绩,其实这是基本的内部结构分配依据。中国现阶段国有单位的工资总量依靠财政拨款,这是改革难以逾越的约束条件。工资改革会碰到工资总额的控制及如何突破;教师的价值如何评价;不同工作的薪酬如何确立等难点。此外,还要打破原来按照级差很小的等级工资制 平均主义 的分配制度,实行主要按岗位职责和工作量计酬的结构工资制度,贯彻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工资金额浮动、合理拉开差距等原则和方法,把教职工个人收入与本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有效调动教职工劳动积极性。 2.2.4 提出符合高校扩招形势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为高�:侠砼渲萌瞬抛试刺峁┱弑U�。 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编制一直影响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改革对教师提出了如工作量、岗位聘任、业绩考核等新要求,解决这一问题,核心因素是人,人受编制的影响,教师编制设置必须与以校为本的现代学校发展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完全 自上而下 ,也不能完全 自下而下 ,尤其是当前机构能力还不足以实现完全的自主管理,政府要宏观调控,保证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确保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应,但是也必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保证学校发展的需要,确保与优质教育相匹配的教师队伍。教师编制设置不同于一般性的事业部门,更不同于行政机关,编制的核定必须有利于教育发展和教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军.关于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上海教育,2007,(11) [2]赵丹龄,赵江.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问题和新思考.高等教育,2006,(6) [3]吕玉刚.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05,(7) 责任编辑:老A 新时期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原因,使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1、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固定资产处置时冲销这个科目: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3、清理产生净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清理产生净收益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固定资产一经确认减值损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知识1、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资产负债表日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累计折旧;2、初始入账价值对于固定资产的是历史成本,由于固定资产较长的使用年限,经营环境和市场条件的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大大下降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固定资产有可能低于账面价值的真实价值,在期末必须进行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近年来,为配合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措施,总局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法规,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房地产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主要有《》(国税发[2003]89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这两个《通知》主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对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还存在诸多尚不明确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国税发[2004]100号文规定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就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但是对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起止时间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批准征用的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一是国土局与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确定日期;二是《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征用日期;三是土地使用证的签发日期。上述三个时点,都可理解为土地批准征用的时间,至于以哪个时间为准,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对开发用地终止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也有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时间应当截止至住户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其理由是房产公司为住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要将原有的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管理部门,这时房产公司对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告终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截止日应该是在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并且对已销售房产交付住户使用的时间,即商品房交房时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对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 使用 和 实际占用 土地,认为交房后房地产公司已经没权使用房产所在的土地,也不存在 实际占用 土地的行为,所以不管交房时是否已办理房产证,均不再由房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在交房和业主取得房产证之间也有一段时间距离。这两个不同的计税终止时间应用哪个?也未明确。 二、对开发用地中用于小区道路、绿化用地的征税问题 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为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该为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但也有人提出,房产开发商在取得开发用地时城市建设部门已经要求其按一定容积率、绿化率进行规划,国土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许可通知书》里也标明了绿化率等,而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市政街道、广尝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缴土地使用税,所以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应是减去用于绿化和道路的土地面积后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面小区绿化和道路用地能否作为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据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征税上也存在差异。 三、已完工未销售商品房是否由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已完工尚未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由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在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对已完工未销售的商品房,应该按其建筑面积占全部可销售房产面积的比例计算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然后以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开发商承担这部分房产的土地使用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都没有明确待售商品房应由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况且在开发的房产部分销售办理房产证时,对原有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已由国土部门收回,未销售的房产成了一种商品,开发商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是不应该负担这部分土地使用税的。这个问题现在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 四、待售商品房作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用时,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利用待售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手段,如果根据《》第二条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则待售商品房只要办理了房产证,且房产证的权属所有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就应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但是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的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待售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就要根据房产是否已使用、出租、出借来区别对待。所以就存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待售商品房作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只是对商品房设置了抵押权,并没有传统意义上对待售商品房的 使用 ,所以将房产设置抵押不能认为是对房产的使用,不缴纳房产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利用待售商品房作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房产的一种 使用 ,是房产开发商行使了待售商品房的使用权,因此在待售商品房设置抵押期间应由房产开发商缴纳房产税。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根据自己对现有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提出如下观点: 一、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期限应从纳税人从国土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开始,从房产交付使用之日止。 这是因为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证是从法律意义上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只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正取得土地还要看签订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所以认为应从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开始计算的观点不切实际,对其他认为应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交付土地证明书》作为征用土地开始使用时间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这些书面资料在全国各地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所以难以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 认为土地使用税应从房产交付使用之日止是因为房产交付使用后房产开发商已经没有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所以也就不构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而住户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普遍会存在滞后情况,将住户取得房产证时间作为止算时间对开发商不公平。 二、对开发用地中用于绿化、道路的公共设施用地应分两个阶段区别对待。 第一,在国土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日到开发项目完工并开始交付使用期间,应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实测面积全额纳税,包括在红线图内的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这是因为在土地闲置及施工建设期间,虽然规划图内已经规划了绿化等公共用地,但实际使用人是房产开发商而不是社会公众;第二,在房产建成交付使用后,如果开发商将部分房产转为自用,则此时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因为房产交付使用后,绿化、道路等用地成了小区住户的公共用地,这种用地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所以根据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该部分土地应属免税土地。 三、对已完工未销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税只有在已使用、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才需由开发商缴纳。 首先,目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房产应由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我们认为对此征税是不妥的;其次,国税发[2003]89号文虽然只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没有明确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是该文同时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该条款上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没有自用、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是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第三,对未出售的商品房征收土地使用税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一种商品,其存量随着房产的销售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就造成了每月的计税依据都不同,而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征的,如果有开发商缴纳这部分税款,征税上会非常繁琐复杂。此外,房产不能正常销售,开发商的现金流本身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再征收土地使用税将会进一步加重开发商的负担,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房产开发商建造完工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应由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待售商品房作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用时,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的规定,售出前已使用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这里文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是否为一种使用,但是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条文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抽象性。 使用 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被解释为 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 有了这个解释我们再判定作为抵押物的待售商品房是否应税就比较容易。房产开发商用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行为其实也就是 使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的目的服务 ,所以符合 使用 的定义,应征收房产税。 存在以上尚不明确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订的时间较早,对以后出现的一些普遍存在问题没有考虑到;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同人对税法的理解不同,或者对税法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因为上述问题都是现在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怎样理解税法对税务人员执行税法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明确上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阿郎 热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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