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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命名黑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为 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基地 。近年来,黑龙江省国税局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将廉政教育培训纳入惩防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廉政教育培训力度,在全省国税系统营造了浓郁的廉政文化氛围,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云南: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开门红

企业为宣传新产品,一般都会通过广告的形式,吸引大众视线,激起他们的购买欲望。请问广告牌计入什么费用?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广告牌计入什么费用?广告牌应列支在业务宣传费里: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广告牌相关会计分录1、广告牌制造费用会计分录广告牌制造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做以下分录处理:借: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贷:银行存款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企业为推销产品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等;企业产品参加展览和展销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企业为销售产品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用具所支付的租金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销售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发生的销售费用登记在借方,贷方登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期末转入本年利润,最后应是无余额的。广告制作费属于广告服务吗?2、生产车间广告牌涉及会计分录对于生产车间的费用,都应计入制造费用核算,具体做以下分录:借: 制造费用——办公费货: 现金/银行存款原始凭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问题: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答案: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抄税/申报/清卡实训学增值税全流程 全面掌握增值税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公司平台抽奖转出的资金怎么记账?

年金有两种形式,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从2014年开始,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年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案例 达达有限公司职工罗先生2017年每月工资总额为7000元,个人负担社保1000元,个人缴付企业年金500元,公司年度内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0万元的1/12为全体职工缴付年金10万元,其中全年为罗先生缴纳年金71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缴付的年金属于免税项目,每月扣缴罗先生个人所得税95元〔(7000-1000-500-3500) 10%-105〕,并照此方法扣缴其他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达达公司2017年工资总额为150万元,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将为全体员工缴付的10万元年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达达有限公司检查后,指出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和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年金的税收处理均存在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 个人所得税 罗先生个人每月个人负担的年金500元,准予按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扣除年金280元(7000 4%),个人负担社保1000元符合扣除标准。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元〔(7000-1000-280-3500) 10%-105〕,2017年全年应扣缴税款1404元。公司原按实发工资全年代扣1140元(每月95元)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了税款。 公司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为罗先生缴付的7100元以及为其他职工缴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其个人账户时,职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后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达达有限公司2017年度为罗先生等全体员工支付的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上限为(150 5%)7.5万元,超过的2.5万元不准予扣除。 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化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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